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县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机关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是属于于事业单位。这种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是***待遇还是不错的。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供销合作社属于什么机构类型?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一切资金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流通设施,自有流动资金等,除社员股金属个人所有、集体使用外,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归社员群众共同所有,由供销合作社占有和支配。
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任何党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无偿调拨、占用和随意处置。 在经营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供销合作社是社员群众自我服务的组织,由社员当家作主,因此,它的业务经营活动是根据社员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的,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
在核算制度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它在经营活动中,要用好管好自己的资产,搞活经营,取得盈余;经营亏损,要自己负责。在经营机制上,对社员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社员群众服务的实力。
在分配上,供销合作社除向国家照章纳税外,税后盈余由供销合作社自主分配。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一部分按股分红和按在供销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一部分作为合作发展基金和职工***基金等。
供销合作社公积金即积累基金是不可分的,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平调、转移、私分和侵占.在管理制度上,实行民主管理。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享有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权利,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为什么供销社还存在?
供销社真的还存在,是不是仿佛有一种时空错乱的感觉?....
提到供销社,90后、00后的记忆恐怕只存在于老一辈人的口中和历史年代剧中。
对于60、70后,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供销社的地位就相当于如今的商超,相当于“购物天堂”,下到铅笔、橡皮、糖块,上到化肥、农资、农具,供销社犹如一个“百宝箱”。
当年的供销社地位为何如此之高?实际上与特定的历史时期不无关系。
1949年11月,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主管全国合作事业;第二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统一管理全国的供销、生产、消费和手工业;1954年正式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当年的供销社集“买卖”与一体,不仅卖东西,而且还买东西,从农民手中收购来的农副产品远销海外。
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在那个凭票供给的年代、在那个市场私有经济尚未萌芽的阶段,供销合作社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和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供销社集买卖与一体,几乎承揽了全国9亿农民的统购统销。
如果找一本老版《新华字典》,你能在字典中找到类似的例句:
空话不多说,供销社还存在的作用是:一,社有资产管理,按照供销社章程,县级以上供销社下属企业的资产归同级供销社管理,一般情况下县供销社下属公司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棉麻公司,土产公司,日用杂品公司,废旧物资[_a***_]公司,有的地方还有茶叶,农贸公司等,这些公司资产归县社管理,有的地区房产证署名也是县社,公司只有使用权。
二,处理遗留问题,虽然说大多数供销社企业己经关停并转,职工身份没有转变,如承包人,承包人所带的原正式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组织关系,都保留在原单位。所以一个公司牌子照挂,主要任务是上传下达,领导班子财务人员照样上班,收房租,收靠挂费。
三,兴办新企业,利用仓库旧址,办市场,比如南阳的陶瓷市场是原日杂公司仓库,土产公司仓库办建材装饰市场,农资市场,农药市场,水果市场等等。
值得重视问题:将来供销社下属企业的职工退休完了,遗留问题不存在了,“社有资产”归属?流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