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项合作社经营由监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项合作社经营由监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基金是什么?
按规定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 专项基金是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用基金。
1.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例5】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补助50000元建成水果保鲜库房一间,全部支出总计50000元,工程验收完成交付使用。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50 000 贷:在建工程 50 000 借:专项应付款 50 000 贷:专项基金 50 000
2.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例6】合作社收到县农业局干部职工捐赠现金8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8 000 贷:专项基金8 000
3.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无所附***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例7】合作社收到兴旺集团捐赠水果分离机一台,***价12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水果分离机 12 000 贷:专项基金——捐赠资金 12 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没有专款专用违法吗?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法》和各省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均有规定:必须专款专用,违反了这条就是违法。
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十九条规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法》和各省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均有规定:必须专款专用,违反了这条就是违法。
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十九条规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省***批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项合作社经营由监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项合作社经营由监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