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法律地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法律地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合作社属于什么机构类型?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一切资金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流通设施,自有流动资金等,除社员股金属个人所有、集体使用外,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归社员群众共同所有,由供销合作社占有和支配。
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任何党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无偿调拨、占用和随意处置。 在经营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供销合作社是社员群众自我服务的组织,由社员当家作主,因此,它的业务经营活动是根据社员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的,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
在核算制度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它在经营活动中,要用好管好自己的资产,搞活经营,取得盈余;经营亏损,要自己负责。在经营机制上,对社员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社员群众服务的实力。
在分配上,供销合作社除向国家照章纳税外,税后盈余由供销合作社自主分配。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一部分按股分红和按在供销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一部分作为合作发展基金和职工***基金等。
供销合作社公积金即积累基金是不可分的,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平调、转移、私分和侵占.在管理制度上,实行民主管理。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享有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权利,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形式。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集体经济取得长足发展,成立了很多合作社,典型的有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为繁荣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阶段,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积极推进,广大农村又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合作社以互帮互助为前提,立足当地***,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战做出了积极贡献。
供销社的利与弊?
供销社的优势是:一是供销社自身的渠道优势是被市场所需要的。道优势正是供销社根植于农村半个多世纪以来所积累下的最重要的优势。另一方面是跟国家在政策上着力推动农村经济这一方针是分不开的。从国家给供销社的定位来看,它本质上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
供销社的劣势是:
1、人才匮乏,动力不足。目前,从县属供销社企业到新成立基层、村级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年龄老化、综合素质偏低、思想保守僵化,对现代农业技术、科技信息掌握较少,经营能力不强,导致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没有跟上市场化发展的节奏,组织体系逐步丧失,服务动能逐渐弱化,与农民失去联系,严重制约了基层供销社发展。
2、开拓创新不足,服务本领退化。受个人经营范围、产权场地、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为农服务能力不足等原因,未能真正发挥出基层供销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服务“三农”的带领作用,故为农服务功能弱化,作用发挥不佳。
3、基层和村级供销社服务带动作用不强。多数[_a***_]合作社只具有法律形式,缺少产业能人、专业人才,成立后并没有真正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未发挥作用。
4、缺乏创新意识,业务创新力度小。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更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动力。现阶段和新时期内,基层和村级供销合作社只满足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业务,不善于谋新路、找出路,缺乏业务创新,造成经营业务逐年萎缩,企业收入微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法律地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法律地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