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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定义与规定: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经营场所是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可与住所合一或分离,也可设多个。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④ 免征营业税。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
(四十五)修改《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 (四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四十七)修改《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内容。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经济形式,旨在通过集体行动促进成员的共同利益。目的:实现自主经营、自我服务,并保证自负盈亏,提升农民的经济地位和市场竞争力。基本原则:成员入社自由、退社自由:保障成员的自主选择权。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确保成员平等参与决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经济形式,旨在促进成员利益,实现自主经营、自我服务,同时保证自负盈亏。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成员入社自由、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以及利润二次返还等,涵盖了从生产到消费的多个领域。
财务管理原则:合作社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服务成员等原则,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财务收支管理:合作社应明确收入来源,包括服务收入、政府补助等,并规范支出项目,如农业生产支出、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其财务管理需遵循独特的原则和要求。合作社以合作制为基础,强调自我服务和公益性。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核算体制、资金来源、盈余分配以及财务控制四大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社员[_a***_]。
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
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合作社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合作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主要依据《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清理管理:当专项基金形成的资产需要清理时,合作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合作社的发展或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专项基金同样不因清理而减少。专项基金的量化与调整 专项基金应平均量化到每个合作社成员,确保每个成员都能享受到专项基金带来的利益。
第二,出资问题,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都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出资形式不仅限于货币,但是必须是可以衡量具体价值的方式。第三,出资的金额,也就是注册资金没有限制,甚至可以为零。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和理事长,是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选举通过的,与出资无关。
资金管理、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审批、投资与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以及财务审计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合作社能够优化人员配置,加强资金流转的监督,规范成本和费用支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并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院规定。”一般而言,由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属于合作社的法人财产,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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