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经商的能入合作社法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经商的能入合作社法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能不能开店?
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在农村合作社来说,是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农村合作社行使经营活动管理权。对于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来说,属于自然人,可以自己开店,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能开店。
公务员退休后能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任理事长?
1、公务员不可以兼任合作社理事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也就是说,不管合作社规模大小、入社成员多少;也不论合作社是否成立理事会,但必须要设一名理事长,而且法律又规定,理事长对外是法人代表,对内要对全体入社成员负责。
农村供销社回归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农村供销社源自小商小贩,随着生意慢慢做大,商贩合作在一起做生意,称之为供销合作社,是农村最基层的商业网点。
1950年,在北京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联合总社,1954年,更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57年以来,全国供销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上下联结,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不仅滿足了农民生产生活需要,而且成为沟通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1956年,我国基夲上完成工商业私有制改造,农村合作社性质发生变化,由私人合伙的店铺,发展为国营和集体商业企业,城市商业企业隶属商业局,农村商业企业隶属供销社。
1***8年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农村供销合作社是计划经济时成立的国有集体企业,经过承包经营,改革改制,都变为个体私人企业。
目前,全国和省级供销社保留了原有的牌子,成立理事会,属于拥有行政职能的民间机构,以协会形式负责棉花、食用菌、茶叶、果品、蜂产品、日用品、生产资料、生产***回收等流通协调工作。
可以这样说,农村供销合作社,从个体到国营和集体,从国营和集体回归个体,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开弓没有回头箭,改制沒有回头路,如果说回头,那就是学习当年农村供销社贷真价实的销售方式,全心全意为顾客的服务精神。
农村供销社我认为有回归的必要,为什么呢?一[_a***_]的一些农业补贴会有个专门部分来执行,而且是切切实实地执行。不会再被无良的商人们变相加价套取。比如农机补贴,农机柴油补贴,化肥补贴种子补贴等。前面几吹的家电下乡,汽车进村互类的,国家钱花了,农民并没得到实惠。要么低价买的库存积压的过时的,甚至劣质的东西。要么被变相加价套取。国家的补贴大部分被贴歪了。所以在广大农村,信息和文化水平偏低的地方,须有一个忠实执行国家政策的部门~供销社。不过,供销社回归成功与否还取决于它回归的面貌,不要把它旧的恶习(吃拿卡要,任人唯亲)再带回来。否则,它再有回归的契机,也不会成功。
农村供销社真的要归回来,那就太好了,但真的不知道是真是***,如果农村供销社规回来,有可能她卖出的东西,不能有***货,不能有过期的东西,甚至可能还便宜,所以农民对原先的供销社也很想往。希望国家真的有这一政策,所以有了供销社。货源也就是从正规渠道所来农民吃上放心的东西,农民的怀旧感也就实现了。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社根本没有必要存在,上头存在也不过是因人设事。因为它的职能早已被社会不同成份的经济技术组织所取代,何况下面都没什么腿了,只有上下对口却名存实亡的供销社了。如果真要为农民着想,应将原有职能划规农业部门,乡镇农技站应履行这一职责,为三农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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