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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之后,如何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
土地确权之后,如果戸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国家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益,在农村开展了土地确权工作,现己接近尾声,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领到了确权证书。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土地确权了,戸口本上的全部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说一下,户口本与土地确权证的不同。户口本是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的成员与户主的属性以及出生时间等的证明。这次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证内。这就出现了土地确权证上有的是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有的家庭二轮承包时是一户,后来因为孩子们結婚成家分户了,比如一个儿子的家庭,虽然和老的分成二户了,但土地确权还是以二轮承包时的样式登记在土地确权证上。一个土地确权证记载的是俩个户口本的家庭成员。所以说不能单凭户口本上人去世来说事,关键是看土地确权证上记载的是那些人共同承包的,只要有一个人存在,就开继续承包,只到承包期結束。
如果就象题主说的那样,户口本于土地确权证上人口完全一致,均已去世,严格按土地承包法律规定,那就应该集体收回去了。不过实际执行中,就看村集体经济组织怎么执行了,收回没錯合理。如果还有后代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由他们来继续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允许那也是可以的。实际上这种方法在很多农村都是这么办的。省心,少惹事儿,一旦收回,要地人多,难以平衡。要不承包出去,适当收点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还是集体所有,承包土地不的买卖,也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土地的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确立的,确权后,户口上的人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而所有权是始终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财产,是不能继承的,如果户口上的成员都相继去世,那么毫无疑问,由国家或集体收回,重新分配。
虽然土地不能继承,但是,土地以上的附着物和建筑属于公民私人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中包括耕地上面的附着物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这些都可以合法继承,并且是不受户口限制的,哪怕你是城里人,只要符合继承条件,都可以继承,并且继承的范围包括土地上附着物的收益,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土地上已经种植了经济作物,短期内不能去除的情况。
对于如何继承,首先得看所有权人生前是否有遗嘱,如果已经订立了遗嘱,那么就应当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如果没有,则按照继承顺位,依法继承,其中包含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如果第一顺位已经没有相对人,那么就由第二顺位继承。
其实可能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继承问题,比如户口外迁的子女,在父母亲去世后,是可以对房屋继承的,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是宅基地是房屋的载体,只要房屋还在存续期间,那么你在实际意义上已经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纠正一下题目,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不是如何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可能是提问者笔下误。那么,土地确权后,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且听晏子解释一下。
首先,土地不是他们的,不能说他们的土地,只能说他们承包的土地。其二,承包的耕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有承包权,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承包的林地,按照土地承包法,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
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以户为单位的,开始称作联产承包责任制,先后经过两轮承包,每轮承包期为30年。第二轮承包期一般自1998年起,至2028年结束,但国家又规定该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实际上是2058年到期,还有40年的承包期。而这次农村土地确权,就是对该承包期的承包权进一步确认,不是对承包田进行调整,更不是将土地确定为私人所有。土地确权后,使用权明确,农民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依法进行土地耕种或者流转。
那么像本题所说,土地确权以后,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土地怎么办?因为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便为整户消亡,这样的话,其承包的土地,应该由村集体收回,发包给承包期内新增的人口。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耕地的承包者如果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不能继续承包土地;但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本承包期内继承承包。这是根据木材不像稼那样一年一熟的特殊性做出的规定。
综上,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户因特殊原因整体消亡,其当年种植的作物收益,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承包权收归村集体;如果承包的是林地,承包户整体消亡,那其法定继承人可在本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那只能收归村集体。
这次土地确权,关于有些年龄大一点的老人,他(她)们基本丧失了劳动的能力,他们中承包的土地,大部分由儿女们耕种。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定,我们在经确权领导组的研究后,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和这些老人及子女协商,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土地,协商分配在子女的名下予以确权。这样就避免了确权后的绝户。也有的只是改变了承包户主的名字,儿大当家么。
农村的工作有时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政策也要灵活掌握。一味地死搬硬套,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创造新的矛盾。各地的情况不同,各自有各自的解决办法,但永远也不能脱离了党的方针政策。
土地确权之后,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依法由村集体收回。
大家知道,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收回承包的土地。
但大家也应该知道,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所拥有的仅仅是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村集体。当农户承包的土地确权后,只要承包土地的户口內还有其他人员,在承包期内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也就是说发包方不能因为承包家庭人口的减少而收回承包的土地。
但是,如果承包土地的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这个户口便成了土地承包“消亡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消亡户的土地必须由发包方,即村集体收回后再分配给其他没有土地的农民经营。
户主突然去世,户主账户里的股票能全部转移到家人的名下吗?
关于题主的这个问题,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并且完全可以把户主账户的资产转移到户主家人的名下。
前几年我一个女同学的老公去世了,她老公股票账户上有100多万股票资产,但她不知道股票账户密码。在这种情况下,她老公股票账户上的股票和资金就没有办法转出来!后来她是通过***的途径把股票账户改到她名下的。
***在受理这件事情的时候,首先分清楚她老公有几个继承人。一个是她,还有她儿子,还有她婆婆【她公公已经去世】。为了方便,我同学要求***把她老公股票账户的资产,全部由我同学继承!***在征求同学儿子,同学婆婆的书面放弃继承股票资产的承诺后,把那股票账户判决给了我同学!我同学根据***的判决书去她老公股票账户所在的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账户变更,并重置股票账户密码。
这样,我同学老公股票账户的名字就改成了她自己的名字。原来股票账户上的股票和资金,由她自己去管理!
通过这个事例,关于题主的问题,其实已经很清晰了!去世户主的股票资产,可以通过***的判决,划分到去世户主的继承人名下。
题主有啥疑问的,可以关注我,给我留言!
***如证券户主突然去世了,户主证券账户的股票绝对不能转移到家人的名下,但家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办法来解决:
第一种方法,知道各种密码
知道户主各种密码,包括证券登录密码,资金转账密码,银行卡密码。
除了知道密码之外,同时还需要有证券账户账号,以及有户主的银行卡。
只要同时知道上面这种账户和密码,想要拿到户主证券账户的资产是非常简单的。
在交易日用手机登录户主的证券账户,登录以后可以把股票卖出,卖出股票的第二个交易日可以把钱转出银行,把钱转出银行后家人可以取现户主的这笔钱。
但如果家人不知道户主这些证券账户,银行账户或者密码之类的,只能通过第二种方法来解决了,走法律继承程序来处理了。
第二种:走法律继承人
如果户主生前有法律继承人的,法律继承人可以直接向***申请财产转移,只要***批准了财产转移后,去证券公司密码重置后拿到这笔资产。
但如果没有拟定法律继承人的,户主家人去公证处做一个财产公证,拿到这个财产公证书到证券公司办理密码重置,按照正规[_a***_]拿到这笔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合作社成员死亡如何继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合作社成员死亡如何继承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