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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认定
法律分析: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认定标准: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农村户籍或者在农村合法稳定居住、参加合作社的自愿意愿、具有从事或者有意愿从事合作社所属领域经营活动的实际意愿、具有为合作社作出贡献的实际行为。
法律主观: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社员资格是由村委会认定,乡镇政府批准。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总体上应当把握一条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反之,则不宜认定。
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部门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
此类人员不符合《中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规定,所以不能作为认证生效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目前,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公认有三条依据:一是有没有户口,二是有没有承包地,三是对村集体有没有贡献。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口出入越来越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问题越来越突出。
合作社户口本不是户主可以吗
1、可以的,不是户主,但是户口本内的成员之一的,可以补办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2、法律分析:可以的,不是户主,但是户口本内的成员之一的,可以补办户口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3、小心,农村合作社是一种炒作,水份太大。只要你往里存钱或借钱,她就不要求户口性质。
4、法律主观:如果户口本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户口,户口本继续使用 需要更改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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