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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员承担什么责任
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基本无限责任,即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在大部分情况下全体合伙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只有当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是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法律主观: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农村合作社成员承担什么责任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的义务()。A.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B.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C.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D.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E.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就都可以。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体以土地***为主组建合作社,村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通过内股外租、合股自营等模式盘活土地***,或将土地经营权折股作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实行保底分红、二次分配。
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成员出资。成员出资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
第三,出资的金额,也就是注册资金没有限制,甚至可以为零。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和理事长,是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选举通过的,与出资无关。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村集体成立合作社,成员因该什么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gou;(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3、成立合作社必须在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4、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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