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设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啊
- 3、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
- 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法规,它确立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农民及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促进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保障合作社主体地位、放宽出资形式、完善盈余分配和成员管理、增加联合社相关规定、取消同类限制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修订和完善。
村委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级自治组织,不具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的资格。尽管法律未直接禁止村委会以出资形式参与合作社的设立,但其身份属性决定了其无法以“单位成员”身份加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主要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组成。 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投资、变更等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成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所有成员组成,负责审议和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以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和变更等关键事项。成员大会通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一定的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成员要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和监督机构。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参与决策、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同时,成员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成员义务等。经济互助性 从成立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和管理机构。成员权责: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参与决策、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同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成员义务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
法律明确禁止将此部分盈余按入股资金比例分配,否则构成违规操作。
合作社原则:农民为主体,服务成员,自愿参与,民主管理,以及遵循盈余分配规则。设立与登记:成立条件:详细列出了成立合作社所需的成员数量、章程、组织机构和出资等条件。设立程序:规定了合作社设立的法定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成员权益与义务:入社条件:明确了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
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极大地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使得合作社在市场活动中能够有法可依,平等参与竞争。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1、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为了推动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其组织结构,保障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依据《宪法》和《农业法》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活动。合作社,基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以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民主管理和盈余返还为原则,通过共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互助组织。
3、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农业[_a***_]化服务,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④ 免征营业税。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
6、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具体项目申报流程还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享有财产权利并承担债务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对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利用,以实现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成员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受益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是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第三,成员对合作社的财产具有管理权。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 (3)合作社需依法注册以获得法人资格;对成员出资、公积金、政府补助、捐赠等资产享有权利,并以此财产对债务负责;成员仅以其在合作社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等均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核心分配原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且必须优先于其他分配方式执行。此规定旨在保障成员与合作社实际交易行为的权益,体现“多交易多受益”的公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如下: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社必须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进行盈余返还,且需按法定比例和方式分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解析,其分配规则具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如下:可分配盈余的构成与返还前提可分配盈余是指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当年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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