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七个统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七个统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全国的农村信用社是统一的吗?
全国农村信用社不是统一的。农信社体制改革在同一个省也不一样,有的改成农村商业银行,有的还是信联社,不过现在正纳入省政府监管,无论农信社还是农商行的发展都会越来越好。
1、农村信用社和银行都属于金融机构,但还是有区别的,农村信用社一般是向农村、城镇人口提供理财服务的,品种较为简单,储蓄、贷款、转帐、担保等。银行一般是向城市人口提供理财服务的,品种较为丰富,除了以上,还有***(透支的卡)、电子银行、国际业务等等。信用社相对银行来说,资金实力较差,服务品种较少。
2、农村信用社虽然全国都有机构,但机构都是相互独立的,由省***负责成立各省省级联社,对本省信用社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没有全国性统一管理机构。分布去全国各地。而工、农、中、建等银行的一级法人全国只有北京一个,全国统一核算的,各地的都是它的下属机构。
1、农村信用社和银行都属于金融机构,但还是有区别的,农村信用社一般是向农村、城镇人口提供理财服务的,品种较为简单,储蓄、***、转帐、担保等。银行一般是向城市人口提供理财服务的,品种较为丰富,除了以上,还有***(透支的卡)、电子银行、国际业务等等。信用社相对银行来说,资金实力较差,服务品种较少。
2、农村信用社虽然全国都有机构,但机构都是相互独立的,由省***负责成立各省省级联社,对本省信用社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没有全国性统一管理机构。分布去全国各地。而工、农、中、建等银行的一级法人全国只有北京一个,全国统一核算的,各地的都是它的下属机构。
农业生产合作社属于哪个时期?
劳动农民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组织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
有两种形式,1956年以前,主要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以土地分红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社员私有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大型农具、耕畜等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报酬,或作价入社,由社分期付款;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以土地分红。
1956年开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土地一律入社,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社员的牲畜和大农具,一律折价入社,不得私有。合作社的农副业生产,统一由社管理和经营。社员按照居住和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编为若干生产队或生产小组,在社、队(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参加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按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评工计分,年终按劳动日数参加社的统一分配。
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为全国总农户的87.8%,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高级社化。农村经济各业还分别建立了林业生产合作社、渔业生产合作社、畜牧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并社升级为农村人民公社。
农业合作社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吋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第二阶段: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初级社在全国普通建立和发展。
第三阶段是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国家实行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因为当时刚解放,百废待兴,农民一家一户生产的话,是很难提高粮食产量的,于是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当前,随着党中央重视三农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成立规模化、专业化、农产品[_a***_]化的专业合作社势在必行了!
合作社成员可以来自同一户口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七个统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七个统一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