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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核心分配原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且必须优先于其他分配方式执行。此规定旨在保障成员与合作社实际交易行为的权益,体现“多交易多受益”的公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如下: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社必须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进行盈余返还,且需按法定比例和方式分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解析,其分配规则具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如下:可分配盈余的构成与返还前提可分配盈余是指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当年盈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进行盈余分配的核算
当年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收入总额-成本-税金-有关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留公积金,二是扣除公积金之后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 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社必须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一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成员服务为主”的宗旨,确保成员通过交易活动获得合理回报,强化了成员与合作社的经济联系。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核心分配原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且必须优先于其他分配方式执行。此规定旨在保障成员与合作社实际交易行为的权益,体现“多交易多受益”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顺序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顺序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合同约定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如果其合同或章程中有关于利润分配的明确约定,那么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首先遵循这些约定。这意味着,如果成员之间有关于利润分配比例的特定协议,那么这些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被严格执行。
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留公积金,二是扣除公积金之后的可分配盈余。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设施支出。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1、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社必须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一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成员服务为主”的宗旨,确保成员通过交易活动获得合理回报,强化了成员与合作社的经济联系。
2、按入股资金比例分配可分配盈余(交易量返还部分);按所担任职务分配盈余(如根据理事长、理事等职位高低确定分配比例)。此类行为违背了合作社“成员平等、交易导向”的基本原则,损害普通成员利益,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
3、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进行盈余返还,且需按法定比例和方式分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解析,其分配规则具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如下:可分配盈余的构成与返还前提可分配盈余是指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当年盈余。
4、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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