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最新解释,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
-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从一起执行异议之诉谈...
- 3、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 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例条款
- 5、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集资是否非法?
- 6、农民合作社法律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或者提供、利用同类农业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出于自愿联合并***用民主管理模式形成的一种互助型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包括:成员基础: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人或组织。经营内容:成员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或者提供、利用同类农业服务。
2、根据该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利用相同农业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管理方式,形成的互助型经济组织。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必须五个人吗?是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五名以上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从一起执行异议之诉谈...
1、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特别法人,而非营利法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由于合作社不属于营利法人,因此申请追加张三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最终,***判决不得追加原告张三为被执行人。
2、***执行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追加相关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以保障债权实现。
3、若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属于上述六种特殊情形之一,则其对裁定不服时,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综上所述,股东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时,应首先判断其被追加的情形是否属于特殊追加情形。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1、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的企业。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合作社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类型:生产合作社; 流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服务合作社。
2、合作社既不是个体户也不是企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你可以把你们村里或周边种藕农户联系起来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
3、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4、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既不属于企业法人,也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例条款
1、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为了推动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其组织结构,保障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依据《宪法》和《农业法》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活动。合作社,基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以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民主管理和盈余返还为原则,通过共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互助组织。
2、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集资是否非法?
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集资是否违法?如果确实是集资行为,那么可能违法。然而,如果这只是合作社要求成员为合作社事务出资,那么并不违法。农村专业合作社允许会员出资并约定分红,但出资必须仅用于合作社事务,不得用于与合作社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果出资被用于其他目的并承诺支付利息,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另一案例中,河北省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高额利息、免费[_a***_]等手段诱使6万人“入社”集资,涉案金额达12亿元,波及多省直辖市。此类***暴露出非法集资对农村经济的毁灭性打击。
【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集资是否非法?】:如果真的是集资,违法;如果只是要求社员为合作社事务出资,不违法。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让会员给合作社出资并约定分红,但出资只能用于合作社的事务,不能用于经营与专业合作社无关的业务,如果用于其他且承诺给利息,应是涉嫌集资。
因此,所谓的“农村合作社存款”实际上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农民合作社法律定义
1、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定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组建的专业经济组织,旨在通过互助合作,提升农民的经济地位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下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法律定义的详细解释:组织基础: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组建的,这体现了合作社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紧密结合。
2、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以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特点:产权明晰、民主管理、服务成员、利益共享。旨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的权益保护 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经营自***、知识产权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其总则部分第二条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明确定义。 根据该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利用相同农业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管理方式,形成的互助型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既不属于企业法人,也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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