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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_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
1、《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按交易量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如下: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社必须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核心分配原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且必须优先于其他分配方式执行。此规定旨在保障成员与合作社实际交易行为的权益,体现“多交易多受益”的公平性。
4、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5、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与企业会计中的当年利润相对应,反映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计算方法是:当年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收入总额-成本-税金-有关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留公积金,二是扣除公积金之后的可分配盈余。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有何规定
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是指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债权债务,处理合作社剩余财产,使合作社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
3、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成员不能办理退社手续。具体原因如下:法律规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合作社因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并或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或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成员退社手续无法进行。
农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目前各地方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问题。
宣传发动未到位。目前,合作社的发展仅引起了部分村(居)以及专业大户的重视,广大农民对合作社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不少干部、群众对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合作社的作用更是缺乏足够认识,导致合作社发展速度较缓慢,规模总体偏小,发展工作尚未全面铺开,还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4经营管理尚未规范。
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普通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政府部门对合作社财务监督不力。为此,文章提出应该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健全合作社评估及监督机制和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有的合作社资金短缺,限制了扩大生产规模、引进新技术等发展步伐。而且市场对接存在困难,农产品销售渠道不够稳定,容易出现滞销情况。另外,一些合作社缺乏专业人才,在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指导等方面能力不足,影响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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