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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法规,它确立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农民及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促进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种植水稻和养殖泥鳅可以办一个合作社吗
可以创办。有一个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你可看一看,网上可搜到,不必转在这里。
泥鳅稻田养殖的效益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效益提升:通过泥鳅稻田养殖,农民可以在种植水稻的同时获得泥鳅的收入。例如,在安徽省怀远县,稻田养殖泥鳅已实现亩产成鳅150千克,亩均效益达到3000元以上。这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在稻田中同时种植水稻和养殖泥鳅,追求双丰收。在稻田翻耕、晒田后,将有机肥铺于鱼溜底部作为基肥,培养生物饵料供泥鳅摄食。泥鳅种苗一般在插完稻秧后放养,或在单季稻田第一次除草后、双季稻田第二季稻秧插完后放养。 稻鳅轮作型 先种一季水稻,水稻收割后进行晒田和施肥,再蓄水投放泥鳅种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可忽视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极大地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使得合作社在市场活动中能够有法可依,平等参与竞争。例如,新法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这体现了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也为合作社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新规定不可忽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强调合作社的平等法律地位: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保障了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体现了市场平等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增强了其市场主体地位。放宽出资形式:成员可使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增加了出资形式的多样性。
新法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市场其他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允许合作社向企业投资。这一变革强化了合作社的市场参与度,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出资形式的灵活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选择更为灵活的出资方式,如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
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经营自***、知识产权等。扶持政策:合作社可享受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优惠等扶持政策。 法律责任与监管 遵循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从成员构成要求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则:农民成员占比:农民成员总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80%。这一比例旨在保障合作社以服务农民为核心目标,避免非农民主体过度主导。单位成员限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成员的总数,在超过20人时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公务员能否担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
1、公务员退休后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任理事长。以下是具体解释:法律法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退休公务员,因此他们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出任理事长。
2、综上所述,公务员退休后也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任理事长,这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业限制。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尝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3、公务员不能担任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以下是详细解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公务员禁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且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农民合作社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被视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因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其理事长。
4、综上所述,公务员不宜兼任农村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这是为了确保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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