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机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单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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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设置哪些岗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决策。监事会成员:负责监督董事会运作,确保合作社决策的公正与透明。股东会成员: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合作社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作社的整体战略规划与执行。办公室人员: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文件管理、信息传递、协调各部门工作等。
建议措施:因此,为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建议合作社设立财务负责人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同时,合作社还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服务的需要,确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经理、会计等管理和工作人员。例如,设***或专职人员管理账目;根据开展技术服务、运销、加工等业务的需要,可聘请有关工作人员。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 从事农业生产组织、 设备作业、 技术支持、 产品加工与销售等管理服务的人员。相关职业:农业技术员、农作物植保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职业其他名称:农村合作社理事长、农业经纪人、农业销售业务员、农业生产者。
合作社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1、根据组织机构在合作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可以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种。权力机构是指合作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指理事长或理事会,监督机构是指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1)成员大会。 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必设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2、根据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可以将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种类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1)权力机构是合作社成员大会,它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以及修改合作社章程、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方针等。成员大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3、此外,合作社根据自身需要,可设立其他组织机构,如财务部门、人力***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等,以确保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更加高效和专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哪个部门监督
具体负责此工作的机构通常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经管司(局、处、站)等。这些部门通过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经济实力。在实际操作中,农业经济管理部门还会定期组织合作社进行交流学习,分享先进经验,促进合作交流,增强合作社间的合作能力。
法律分析:农村合作社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具体而言,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如经管司(局、处、站),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这些机构通过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多种方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运营能力和竞争力。此外,农业部门还通过组织相关培训和会议,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法律分析:农村合作社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农业合作社的早期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户的,合作社只是在农忙季节调配劳动力。到后期,我国非理性发展农业合作社,所有制开始发生变化,进而产生人民公社。
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也就是说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查询律临网得知:农村合作社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合作社必须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吗
1、合作社的监督权属于全体成员,这种监督模式强调成员的直接参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规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是合作社必须设立的机构。 如果成员大会认为有必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合作社是否设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它们的职权,应由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
3、理事长、理事、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等关键职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分离,从而提升合作社运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均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4、二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当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有违反法律、章程等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合作社生产经营等情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认为需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三是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 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
5、监事会(执行监事)不是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当合作社成员人数较多时,可以专门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一人,监事若干名,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组织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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