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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和其他市场主体享受平等的法律地位吗?
合作社主体地位的平等保障:新法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市场其他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允许合作社向企业投资。这一变革强化了合作社的市场参与度,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出资形式的灵活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选择更为灵活的出资方式,如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
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极大地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使得合作社在市场活动中能够有法可依,平等参与竞争。
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是合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享有跟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王先生的合作社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新规定不可忽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强调合作社的平等法律地位: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保障了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体现了市场平等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增强了其市场主体地位。放宽出资形式:成员可使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增加了出资形式的多样性。
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1、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该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0年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优先承担各级政府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财政支持:财政部门会拨款支持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支持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和技术,对民族乡村和贫困地区的合作社以及生产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给予特别扶持。
4、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2010年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定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2、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3、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核心分配原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且必须优先于其他分配方式执行。此规定旨在保障成员与合作社实际交易行为的权益,体现“多交易多受益”的公平性。
4、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进行盈余返还,且需按法定比例和方式分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解析,其分配规则具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如下:可分配盈余的构成与返还前提可分配盈余是指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当年盈余。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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