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组成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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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有关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资金“乡代管”制。村级收取的各项资金全部交乡农经中心代管,当月实现的收入要及时报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做到日清月结。村级资金使用实行备用金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知识拓展:农产品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大米、高粱、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设有哪些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主要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组成。 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一)权力机构——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组织机构在合作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可以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种。权力机构是指合作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指理事长或理事会,监督机构是指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1)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经理等。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某些组织机构未设定强制性要求,可以由合作社自行约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同时,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3、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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