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视察,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分配盈余返还还是不一定
- 2、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实体法人
- 3、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内容包括
- 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哪个部门监督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 6、乡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
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分配盈余返还还是不一定
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进行盈余返还,且需按法定比例和方式分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解析,其分配规则具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如下:可分配盈余的构成与返还前提可分配盈余是指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当年盈余。法律明确规定,这部分盈余必须用于成员分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核心分配原则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且必须优先于其他分配方式执行。此规定旨在保障成员与合作社实际交易行为的权益,体现“多交易多受益”的公平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了亏损并提取了公积金后的余额。这部分盈余应当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或分配,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一分配方式旨在鼓励成员积极与合作社进行交易。
可以的,农村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来进行返还。一般情况下,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下的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照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实体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实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完成依法登记的程序后,便正式获得了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是民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不适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7.衡平法和普通法 这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
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中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
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13年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就作了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内容包括
1、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情况、资金使用及合规情况等方面。经营情况检查:农业农村局主要检查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项。确保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健全、运行有效、体系可控、记录规范、执行有力。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包括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执行监事是由单人组成的监督机关,而监事会则由多人组成。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作社可以设立其中一种监督机构。
3、按照《办法》,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需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4、成员权益与义务:入社[_a***_]:明确了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成员权利:包括参与决策、享受服务等权利。成员义务:如履行决议、出资等义务。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强调了合作社必须执行会计制度。盈余分配与亏损处理:规定了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原则和方法。成员账户管理:要求对成员账户进行规范管理。
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重磅新规《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和行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中国***领导,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哪个部门监督
1、具体负责此工作的机构通常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经管司(局、处、站)等。这些部门通过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经济实力。在实际操作中,农业经济管理部门还会定期组织合作社进行交流学习,分享先进经验,促进合作交流,增强合作社间的合作能力。
2、具体而言,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如经管司(局、处、站),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这些机构通过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多种方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运营能力和竞争力。此外,农业部门还通过组织相关培训和会议,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法律分析:农村合作社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4、法律分析:农村合作社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农业合作社的早期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户的,合作社只是在农忙季节调配劳动力。到后期,我国非理性发展农业合作社,所有制开始发生变化,进而产生人民公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版于2017年修订并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首先,修改后的条例强调了合作社的平等法律地位。修改内容保障了合作社及成员的权利,体现市场平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至少需要五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合作社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内容涵盖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出资方式等详细规定,且需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乡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
1、乡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乡镇应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方面的作用。这要求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地的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合作社的运营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还需履行相关义务,在特殊情形下也有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如下:债务责任形式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不涉及个人其他财产。
3、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尊重和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同时保障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旨在通过成员的合作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互助和共赢。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它强调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和专业化的合作经营。
5、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其成员,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其职责包括协助成员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帮助销售、加工、运输和储存农产品,以及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在发音上读作“nóngmínzhuānyèhézuòshè”。
6、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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