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加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和监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加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和监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更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村合作社应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护农民自身的经济权力,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当前实际却存在很多空壳合作社,套补贴合作社,形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导致合作社总体发展不快,拉动力不强让农民持怀疑与观望态度,再加上有些真正想发展合作社的带头人,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与能力不强能带动农户的能力有限,集约化程度低,运作不规范周边辐射也带动不起来,因此很难形成规模化,品牌化。
要想发挥合作社的作用首先要对合作社带头人进行专业的培训指导,不能摆过场,走形式,要培养有思路,有闯劲,有能力的人,这样农村合作社才有可能成为农民闯市场的领头羊,同时也要对合作社的成员进行科技实用技能培训,提高社员的综合素质,这样有利于农 业科技的推广,才能让合作社的发展有支撑。
其次要加大对合作社资金扶助,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再有能力的合作社带头人没有资金也是不能发展的,从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基础设施建设,到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开销都是要花大量资金的,再加上农业不是投入马上就有成效的,农村有句话叫着"三年入门,五年入道,十年称王",这句话点出了农业人的难辛,三五年才可能有成效,试问没有资金支持,有多少人能坚持下去,因此金融扶持农业合作社的形式与思路要完善,既要控制金融风险,又要支持合作社发展,这样才能让农村合作社真正发展成长。
最后要做好示范合作社的推广工作,把当地带动能力强,经营效果好的优势合作社成功经验在当地进行交流,一枝独秀不成春,百花齐放才是春,大部分合作社都发展了,才能带动大量农产品的精细化发展,才可能打造自己的品牌,如果每一个合作社都创造自己的品牌,从农产品种植发展到农产品加工,这样不仅增加了市场占有份额,而且也会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社在农村的优势就发挥出来了。
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是什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仅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利用者,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需秉承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因此农业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性企业,它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拥有一定的组织架构,成员享权利的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村合作社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加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和监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加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和监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