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资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资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集体扶贫资金入股合作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扶贫资金入了集体账户,即属于全村人的财产,国家的扶贫资金是不要求收回的。但是,村委会只能将扶贫资金之类的集体资金,按照规定使用,主要是项目开支(诸如修桥铺路等),但是如果用于经营,我认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村集体的财务制度规定,村集体不能有经营性的活动。而现在的利用集体资产建立的村办企业或实体,由谁来管,这在法律上也是一个空白。扶贫资金是拨给村里的,应属于全体杜村民所有,理应分给所有有资格的村民; 而如果扶贫是以项目扶贫,那么这部分资金是项目所有,一旦资金到位,那就是该合作社的资产,合作社只要把项目干好就行了,资金则不用收回。至于题主所说,村里进行收入分成,我认为是违规的。
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有收益,每年分红,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你怎么看?
农村合作社,士地入股有收益,每年分红,再在合作社打工挣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你怎么看?
我看你算错帐了。土地入股的收益就是每年分红的形势给的。这只是一份收益,不是两份。
在合作社打工挣钱是一份收益。
实际上只有两份收益,根本没有第三份收益。
请你仔细考虑一下,是不是这么一回事?
许多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并非农民以土地入股,并且农户享有分红,现实生活中,虽然许多牵头人或者牵头企业在申请专合社时是这样写的,等到审批通过后,又变了一种运营模式,即发动农户种植或者养殖,只按照保护价回收就好。因此,农民土地入股享受年底分红在很多时候都是名义上的。
其实真正能够做到题主所说的这样的良心合作社是非常少的,至少许多企业进来的目的并非是带动老百姓挣多少钱给农村处多少力。更是有些不法分子借成立专业合作社,骗取国家项目补贴,这就是传说中的空壳社。当然,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对空壳社的打击力度也是越来越大。
按理说,题主所说的这种模式是完全行得通的,也是农民最迫切需要这样做的。本身按照现在土地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模式根本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现带的农业科技及生产力完全可以满足规模化生产,因此,将土地***整合起来不失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同时,这种模式可以很好的和国家的脱贫攻坚战、乡村振兴、产业扶贫很好的结合起来,其发挥的能量是巨大的。不过,最终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关键还是得看由谁带头,是村集体还是政府或是企业,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有收益,每年分红,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这其中即利民又利国。
我们首先看农村合作社的必然性:由于现有的土地基本上是分田到户承包经营,农村的可耕地无论大小肥硗都落实到人,分配到户,因此条块分割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丘陵地区的零散山地并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大片的山跟平地、肥沃的河流三角洲及浩瀚的平原地区,又是一种限制因素,无形中增加了统一协调和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难度,对发展现代农业十分不利,同时也羁绊了农村的快速发展。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变不利为有利,能充分发挥大田优势的农村合作社便应运而生了,它通过土地入股的形式,把分散的地力和人力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为发展大规模高效率农业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看它的利民性:合作社是股份制管理,股份收益、红利及打工赚钱,对于社内的农民来讲,不仅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获得,还可以让他们更省心地享受生活,减少了在种不好收成差和种不对了出现滞销等方面的烦恼;如果有时因为个人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社内打工,也会有所收益,生活上会有基本保障。
第三它有利于国家:我国人口众多,要维持国民的高水准生活,必须要有大量高效优质的农产品产出做基础,因而大规模的、可持续的、现代化的高效生态农业必不可少,农村合作社正好契合了这一点。
由此看来,农村合作社能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是利国利民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资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资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