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其中,“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由哪管理?
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也就是说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
在农村农业种植合作社怎么管理运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产业基础、能带头致富、有奉献精神的“领头羊”、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还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进行运营。
首先,购买农资和销售农产品风险较小,由于投入小,回收周期短,经营起来比较容易上手,特别是对于一些农资厂商和经销商牵头成立的合作社,更是一举两得的事。由于具有规模优势,合作社就更有话语权,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农资,更高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其中的获利当年就可以返还给社员,这样就使合作社的社员尝到了甜头,又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合作社,使合作社快速发展起来。
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对于初创期的合作社不是特别适合,因为农产品加工需要建立加工厂,运输需要建立自己的冷链运输车队,贮藏需要建立冷库,以上三项服务前期都需要大规模投入资金,这样就占用了合作社有限的流动性,关键在于这些项目风险较大,且收益率较低,对刚刚成立的合作社来说,其弊大于利。加工农产品要考虑产品质量控制和销售市场,这对一般没有相关经验的合作社来说,风险极大。运输和贮藏农产品获得的收益与前期投入不成正比,可谓费力不讨好,不做也罢。
另外,农业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对于大部分刚成立的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具备相关服务条件,农业技术集中掌握在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信息则处于***的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信息公司等手上,合作社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当然,如果合作社如果能够得到这些***的支持,也可以开展相关服务。
除了以上服务,农民合作社还可以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资金互助是国家为了增强农民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而提出来的,合作社在社员内部开筹集资金,用于本社成员的生产生活,是一种内部金融制度。合作社开展此项业务,必须要清楚互助资金的性质,把握资金互助的用途和风险,银监会发文《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里对这项业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希望合作社能够谨慎经营这项业务,把互助资金用对,用好,用在社员内部,做到[_a***_]经营,造福社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