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房屋转让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的房屋转让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起诉前土地性质改变对合同效力有没影响?
你说的我还是有点疑问,如果按你说的“这块地在2009年就因政府规划,土地性质用途改为 “农转用””,那请问这块土地现在的产权是谁的?是你的还是原房主的?我估计是原房主的,否则他也不会和你打官司了。
其次,就是土地的性质变为国有,权利所有者还是原房主,因为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卖给本村之外的人的,你和原房主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 最后,您说的那个司法解释我知道,是指城市商品房买卖中的,和你的农村宅基地是两回事。最后,建议你找个律师吧,虽然我认为你的官司必败无疑,但是至少你当时买房的钱和这些年的利息可以要回来,算是弥补一点安慰吧。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对方退房吗?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一是卖给城市居民的;二是卖给外村(组、队、社)村民的;三是虽卖给本村(组、队、社)村民,但买方购买后宅基地已超标,超标部分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都可以提出退房,任一方提出,通过诉讼或仲裁都可以达到目的。如果造成一方或两方损失,则按双方各自过错大小来分担。如果双方都愿意维持这种非法交易的结果状态,国家也不干涉,民不告官不理,因为双方各自的财产(一方的钱,一方的房)都属合法,民法的处分原则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况。只是这种交易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买方不能因此而取得物权,买方对房屋的使用权随时都处于不稳定状态。比如说,遇到拆迁,补偿给哪方?当然不是买方,他连过户都过不了,无法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但是若永远遇不到***或征地,双方也永不反悔,买方仍可居住下去,直到房屋自然灭失。但要翻建或重建那是不行的,买方无宅基地使用权,不会获批。
无效合同的结果是双方返还,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所以说一般能要求返还宅基地及房屋,但房屋灭失或***等标的物不存在时,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再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一定都是无效,同村村民的转让有效,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转让合同也有效。
第三,即使合同无效,卖方也要承担大的过错责任,要参考市场价对房屋及土地评估,给予买方以差价补偿。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合同导致无效有3种处理情形:1.双方或单方向人民******,经人民***审理后认为合同出现合同无效的要件,人民***撤销此合同,那么自合同签订起就无效,人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决。合同被撤销后自签订之日就无效,买房者退房,卖房者退钱,依据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2.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一致解除此合同,就按协商结果处理,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3.因为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导致合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相关部门依职权向人民***单方面提***讼要求人民***撤销该合同。至于问题中问的合同无效后是否要退房就一目了然啦。
原房主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买房的损失谁来赔?
在现代文明时代的今天,市场经济已发展了多年,三权分置只是控制城市居民买卖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公馆浪费土地***,为了能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或城乡一体化同步发展,上海是我国经济文化中心和发达的开放的世界大都市,法律规定也是以人文,人性,诚信,道义,公平,公正,上海高院2004年5号文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子在本乡镇集体范围内买卖合同有效,在本乡镇集体外经有关部门许可下买卖也有效,这规定体现了和世界逐步接轨,也让国家的三权分置得以体现,能促进农村农民的私有财产价值和城市同地同价!农村的青山绿水离不开农民的环保意识和卫生观念,更离不开以经济基础,国家富足体现于百姓的生活,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障,解放后农民几十年对国家城市发展的付出是有目共睹,城市发达了,国家富裕了,该给农民百姓以自身的财产体现市场经济价格的条件了!大多数祖辈都是农民,关爱农民,公平合理,慈悲为怀,历史长河中将留下您的丰功伟绩!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房屋转让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房屋转让合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