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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_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
您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基本原则: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的成员结构。服务核心:以服务成员为核心,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等服务。民主管理:成员入社和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实行民主决策。盈余分配:盈余主要依据成员交易量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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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鼓励成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为成员提供服务作为其宗旨的。合作社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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