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份额可以转让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份额可以转让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伙人擅自转让份额有效吗?
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从立法技术上讲,该法条中有“应当”这两字且有“提前三十日”这样明确的时间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其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转让行为不生效。 从法理上讲,有限合伙体现资合性特征,因此有限合伙人向他人转让财产份额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该法条也是对此观点的确认。然而,个人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该转让份额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可以得出上述该结论,因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通知义务是必要的,否则,不生效。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4人合伙企业,其中2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第三人,是否侵害了其他合伙人优先受让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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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如合伙协议无另有约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是非法和无效的,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可通过约定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要求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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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另外两人也在第三人的胁迫下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是无效的;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如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应当解散。
如果通过诉讼,***认定胁迫转让无效,这两人还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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