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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编号为第57号,宣布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项法律在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通过这次立法,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的主体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权利和义务展开。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及与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只要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即可成为成员。但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需设立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编号为第57号,宣布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项法律在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通过这次立法,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鼓励同业或者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开展合作与联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1、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3、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5、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6、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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