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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分析: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原则。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5项:(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互利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体,充分尊重成员的意愿,以互利互惠为基础,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民主管理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制度,确保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互利:合作社的成立和运作应基于成员的自愿参与,确保每位成员从中获得实际利益,实现互助合作。 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管理应体现民主原则,通过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机构,让每位成员在决策中有发言权,确保管理的透明和公正。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农民。 合作社的服务宗旨是为所有成员谋求共同利益。 加入和退出合作社应基于自愿原则。 合作社成员在地位上平等,并实施民主管理。 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
农民合作社成员按交易量分得的盈余返还是按20%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税收法规,目前农村合作社是不需要交税的,但如果有利润分红,股东是要交所得税的。
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税后利润及盈余分配给农民的,包括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份额的,应视为“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按交易量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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