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有出资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
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五项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均可依法向住所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代表人不一定必须是农民。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与债务责任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实行统一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经济的问题,实现服务成员和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目标。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独立行使,但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支配,必须以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为依据。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
合作社认缴出资额什么意思?
合作社认缴出资额是指,合作社在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向注册登记机关申报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即合作社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这是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的一种申报方式。
合作社认缴出资额,就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总额,是由认缴方式进行出资的。
成立合作社必须有至少五个人,这五个设立人必须要出资吗?
都应该出资,根据能力肯定也会有多有少。因只有这样成员才能为合作社的发展献计献策,当然有民主也得有集中,合作社的董事长要有发起人或出资最多或大家都认为有眼光、有能力的人担任。这点非常重要!***十分危险!《我村的现实是血的教训》当然没有主见的董事长也是不行的。我认为只有这样合作社才会充满生机,前途光明!
不能说五人,要说合作社国家提倡私人组合,当前社会在发展,如每人半亩五人两亩半,能有规模吗,农业要发展,必须行成规模,少则几十亩,多则上千亩,这样发展才能见效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