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入股后农民的出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入股后农民的出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倒闭后入股农民应该怎么办?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上述规定是对合作社破产财产优先清偿顺序的规定,体现了对农民成员权益的特殊保护,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只限于农民成员。
二是,在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之后,合作社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入股成立合作社以后土地补偿给谁?
土地被流转后征地补偿的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有收益,每年分红,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你怎么看?
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有收益,每年分红,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这其中即利民又利国。
我们首先看农村合作社的必然性:由于现有的土地基本上是分田到户承包经营,农村的可耕地无论大小肥硗都落实到人,分配到户,因此条块分割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丘陵地区的零散山地并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大片的山跟平地、肥沃的河流三角洲及浩瀚的平原地区,又是一种限制因素,无形中增加了统一协调和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难度,对发展现代农业十分不利,同时也羁绊了农村的快速发展。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变不利为有利,能充分发挥大田优势的农村合作社便应运而生了,它通过土地入股的形式,把分散的地力和人力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为发展大规模高效率农业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看它的利民性:合作社是股份制管理,股份收益、红利及打工赚钱,对于社内的农民来讲,不仅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获得,还可以让他们更省心地享受生活,减少了在种不好收成差和种不对了出现滞销等方面的烦恼;如果有时因为个人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社内打工,也会有所收益,生活上会有基本保障。
第三它有利于国家:我国人口众多,要维持国民的高水准生活,必须要有大量高效优质的农产品产出做基础,因而大规模的、可持续的、现代化的高效生态农业必不可少,农村合作社正好契合了这一点。
由此看来,农村合作社能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是利国利民的。
许多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并非农民以土地入股,并且农户享有分红,现实生活中,虽然许多牵头人或者牵头企业在申请专合社时是这样写的,等到审批通过后,又变了一种运营模式,即发动农户种植或者养殖,只按照保护价回收就好。因此,农民土地入股享受年底分红在很多时候都是名义上的。
其实真正能够做到题主所说的这样的良心合作社是非常少的,至少许多企业进来的目的并非是带动老百姓挣多少钱给农村处多少力。更是有些不法分子借成立专业合作社,骗取国家项目补贴,这就是传说中的空壳社。当然,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对空壳社的打击力度也是越来越大。
按理说,题主所说的这种模式是完全行得通的,也是农民最迫切需要这样做的。本身按照现在土地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模式根本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现带的农业科技及生产力完全可以满足规模化生产,因此,将土地***整合起来不失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同时,这种模式可以很好的和国家的脱贫攻坚战、乡村振兴、产业扶贫很好的结合起来,其发挥的能量是巨大的。不过,最终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关键还是得看由谁带头,是村集体还是***或是企业,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入股后农民的出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入股后农民的出路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