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影响低保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成员影响低保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低保户名下有空壳合作社手续可以吗?
不可以。必须取消低保,因为成立农村合作社就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按规定低保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取消低保,另外没有任何政策规定享受低保后就不能成立公司或农村合作社,因此你可以成立但必须取消低保,按规定低保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取消低保。所以可以成立但影响你的低保。
贫困户为什么能成为合作社的股东?
因为贫困户是村集体的一员、是有土地的,他是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的,低保户也是可以入合作的。因为二者入了合作社都有机会脱贫的。
他们的土地除了得到应有的流转费和可以得到分红的/不过五保户就入不了合作社得不到分红了,他们享受了应有的***待遇!
申请农村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怎样确定?
在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确定通俗的讲,就是同吃同住,挣钱一起花的家庭成员。
有的个别家庭为骗取低保待遇,将有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成员拆户(办两个或多个户口本),留下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去申请低保,这是不允许的。
而且,现在对于分户单过的子女也调查他们的务工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所以,虽然在申请低保时,直观的以户口本为主,但综合考虑家庭成员以后,骗取低保的家庭就会现出原形。
从概念上讲,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成年子女,但因病因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共同生活的已婚或未婚子女。
6、父母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该项以当事人户口本为准,此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户籍与户主在同一个户口本内登记并且存在血(缘)关系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感谢邀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字面解释就是一起生活的人。不过,农村低保申请很复杂,硬性要求太多!
比如:若你年岁已老,丧失劳动能力,但只要你的儿子有稳定收入,即使与你不在一起生活,你都不能享受低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影响低保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影响低保吗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