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国供销合作社商标注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中国供销合作社商标注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社商标申请条件?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简称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为加强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2006年9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发布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06〕31号)。《管理办法》规定,除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标识。
第一,《管理办法》直接授权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享有标识使用权。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是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的义务,无须办理申请使用手续。
第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加盟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等)使用标识,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第三,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跨县(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地(市)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跨地(市)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全国性或者跨省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申请使用标识,必须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备案或批准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标识。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农村农民合作社起什么名字好?
谢友邀请!
目前农村合作社的名目繁多,一个村就有若干个合作社。在我这儿,有某某柑橘种植合作社,某某双季稻种植合作社,某某养殖合作社等,各类合作社象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理论上讲,入社农户也不少,各种资料齐备。乍一看,农村农民合作社办得红红火火,政府补贴也样样到位。而事实上,能正常运转,有***,有实物,有农户参与的,也许不足五成。象这样的局面,这种形式,你将合作社的名称取得再中听,再高大,也只是徒有虚名。
农村农民合作社,都离不了农业、农产品、农业机械,与农林牧副渔密切相关。曾经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实际上就是合作社的高级形式,由于小岗模式的分田单干,其实是一种复古,人为地取消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复古为四九年以前的乡,只差保甲制这一步了。既然是单干各顾各,也就没了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斗转星移,近四十年的单干有了严峻的三农问题,高层及时提出了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无疑是对单干的一种纠偏,l为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纠结于合作社名称做文章,没有实际意义。据说河北的周家庄,河南的***坚持集体经济,在合作化的道路上稳扎稳打,硕果累累,他们也没称啥合作社。所以,愚以为,以大队也好,以村也好为基本单位,成立农民合作社即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国供销合作社商标注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国供销合作社商标注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