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界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界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有什么要求?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
三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员如何认定?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农业户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因此成员可以通过农业户籍进行认定。通常,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员。
2. 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土地产权的转变,因此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也可以被认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员。这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成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往往涉及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改革,因此这些组织的成员也可以被认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员。
4. 政府部门和农村组织成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常由***部门和农村组织负责推进,因此这些部门和组织的成员也可以被认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员。
总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员的认定主要考虑个人的农业户籍、土地使用权以及所属的农村组织等因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界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界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