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合作社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国发[1***7] 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的复函》([1***9]工商总字第34号、[1***9]供销基联字第242号)的决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
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从:“四固定”至1982年5月国家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请问农村供销社房屋归属权归谁所有?
八十年代以前的农村供销社房屋,归属权归国家集体所有。单干以后卖给个人了,归属权也就归个人所有。
我们村里的供销社,最早是利用了我们村的一座小型的寺庙。这座庙在村子中间,有南屋四间,北屋四间,西边是大门,两边各有一间多敞篷。供销社门面就在南屋四间里,是当年供销系统临时借用的。
七十年代,我们村大队要回了寺庙,拆除以后建了新的大队部。公社供销社出资,又在我们村西的乱坟岗上,建了一座全砖全瓦的新供销社。新供销社占地二亩多地,前后房屋十二间,有一个大院子。供销社门面在南屋的五间里,房屋宽阔,门窗高大,室内明亮。
一九八三年分田单干,村里个人的小卖部小商店讯速崛起,公社供销社面临倒闭。供销系统承包给个人,乡镇供销社和各个村子里的供销社也随之转包给个人。我们村里的供销社,由上边的人指定转包给其亲戚的儿子,后来贱卖给承包人。现在,承包人还是开着商店,经营的很好。原来的国有供销社,已经变成了他们的祖业啦。
答,农村供销社的房子所有权属国家,因为原来的供销社属全民所有制,即国营单位,它们是农村商业流通主体,现在供销社虽然不是农村商业主体,但它的房屋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占,国有资产同样受法律保护。八
供销合作社管理服务内容?
一、农产品经营服务: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经营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二、农业生产服务: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供销合作社要***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向[_a***_]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农产品流通服务: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
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四、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指导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