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宗旨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
一.简介:
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特点: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人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人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人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信用社创始人?
中国最早信用社创始人是河北香河的薛仙舟。
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组织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合作用社。在革命根据地,农村信用合作这一形式被积极运用,以解决农村的***和农业生产资金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农村地区成立了信用互助组。1951年,人民银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1***9年,河南漯河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它虽然与严格意义的合作信用组织还有一定的距离,但也揭开了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新篇章。
非营利性养老院章程?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二、养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提倡养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人员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三、养老院供养人员要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树立以院为家思想,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互助资金合作社章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