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主体能融资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主体能融资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系统在融资保供稳价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供销系统在融资保供稳价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供销系统的融资渠道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2. 保供难度大: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供销企业面临着价格波动、库存积压等问题,保供难度较大。
关联企业内部拆借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信贷为什么是间接融资?
一般情况下,企业融资包含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也称直接融资,债权融资也称间接融资。
债权又包含企业间供销合作社等方式形成的信用债,也有通过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也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等形成的信贷债务,所以这里把信贷称作间接融资。
银行就是中介 存款人的存款 ***给***人
好比 你去银行借钱 你是看不到接你钱的人的样子的,所以叫间接融资
要是直接融资 就是你直接向 投资人融 不通过任何媒体
农村供销社怎样改革?
谢邀:我认为供销合作社是时代的产物,时代变了,生产区道变了,销售方式变了。原来那种供销方式落后于形式,造成产品周转漫而淘汰快,成了非取不可的地步。超市的开放,激活了快递,快递随车行,快递漫天飞,提起供销实质空中楼搁,早已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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