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的财产归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的财产归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以前的供销社财产归谁?
以前的供销社财产归现在的供销社和供销社全体职工。其实供销社现在还是存在的。只不过大多数以前遍布全国小卖部和小加工厂都关停了。很多店面随着城市乡村的改造消失了。赔偿的钱大多赔偿和安置供销社的广大职工了。但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体还是存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
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补贴?
你说的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吧,不要利息的,也不用还,是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社利益而发放的。
国家财政补助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的某个成员,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能分配给成员。
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只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合作社成员对这部分财产没有所有权,成员资格终止时的,不能带走这部分财产。
但合作社应当将这部分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执行农民合作社会执行法人私人财产吗?
谢邀!说说个人看法与众友交流。 一,法人与私人即个人是两个概念,法人相对自然人,法人的产生有一定法定要件。而私人也可称自然人,个人,其一。 二,法人从产生之日到结束之日,其有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法人的一切与企业,单位有关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的规范,约束,其二。 三,法人对内有经营等责任,对外亦同理,它与自然有不同的规定。法人因诉讼,致财产扣压,冻结,拍卖,只能有该企业或组织负责,担责,与法人个人私有财产无关。 由上,法人与私人,财物分别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执行法人私产与法无据,也不符事理,情理。
如果合作社法人以合作社为幌子,以什么省级,全国模范合作社,系统领导参股,谋取私利,骗得资金作它用,睹博,买房,放***完了资金链,应该执行,坐牢都不重因他不知给多少家庭带来失望痛苦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的财产归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的财产归谁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