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征地赔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征地赔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发给村民种稙,征地补偿该给谁?
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发包给村民种稙,征地补偿该给谁?
很少有涉及到村集体机动地的问题,今天我就好好的讲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农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从一出生就应该具有获得承包地的权利,但是由于在二轮承包时已经基本的发包给村集体的农民家庭了,所以在新增人口时很难在获得承包地。
这就要想办法来解决,于是在二轮承包期开始的时候,很多的村集体都会预留一部分土地不发包到农民户,这部分土地由村集体管理经营,就是后来的机动地。但是国家规定,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不能超过村集体土地总面积的5%,在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后,就算没有达到5%的也不准再增加。
那么这部分机动地主要的作用是给村集体留的,主要用来补贴村集体运作时需要的各种活动经费的。所以在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说法是“应当”而不是“应该”用来调整承包地或者是给新增的人口。看来新增人口想从村集体的机动地获得承包权的机会不是很大。
所以,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村集体成员农民要想获得的途径就有两种。一种就是通过小调整或者新增人口获得这个机动地,再个就是以其他方式承包村集体的土地。目前就这两种方式可以从村集体机动地上获得承包权。
调整承包地获得承包权的农民。自然就是该承包地的使用权人。自然就拥有了该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的规定,是可以和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能确权登记,然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自然,在以后的土地征用中,能获得征地补偿的。其中的补偿项目自然也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等。
但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因为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是以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方式获得的,那么这个承包期就有限制。所以在以后的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归村集体所有,只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承包者所有的。
综上。所以说这个村集体土地发包,征地补偿是有两种情况的,要区别对待。
农村征地有标准吗?怎么给补偿款?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一般这种情况会给被征地农民重新分配土地,如果不给分土地,那补偿款就应该分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可以联系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给予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经济补偿。补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制定补偿方案必须听取农民集体、农民代表意见,补偿方案必须依法发布公告,进行公示。
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偿登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分为土地补偿、征收安置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按当地土地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6倍补偿,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最高获得15倍补偿;征收安置补偿按人均土地面积补偿,每人获得当地土地三年平均产值4倍——6倍补偿,贫困人口、贫困地区最高获得30倍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一般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值多少钱补多少钱。
补偿款会统一发放,一是打入被征收土地农民银行卡内,二是现金发放,农民必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先补偿、安置好农民,再征收动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非法侵占土地征收补偿款。补偿土地面积按土地确权登记证上面积计算。没有确权的土地必须有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材料才能获得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事宜,农民最好聘请律师委托全权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事宜。如果对青苗、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存在异议,可以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一下。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由于建设道路和开发需要等,在征收农民的承包地时,农民依照相关法规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省辖市(地区),其补偿标标准也会不一样。
就以我所在的江苏省征用农用地补偿的标准,依据江苏省2011年新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苏政发2011[2011-40号]),征地补偿标准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当然,如果征地时土地种植农作物或蔬菜等,农户也可以获得土地附着物的青苗补偿。
而江苏一、二、三、四类地区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分别是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这其中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分别为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元,资金直接下拨给失地所在村民小组,余下的则做为失地补偿,按每安置一名失地农民,补助失地养老保险费则分别是2.6万元、2.3万元、1.7万元和1.4万元,到符合退休年龄,可到月领取失地养老金。
当然,对于如果所在村民小组未全部被征用,剩下的的土地必须要重新调整再承包并确权,征收土地的补偿金、失地安置费的补偿,只能按原来承包地的总人口予以均分而共同享有,至于耕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的经济补偿,则归原种植的土地承包人!
土地流转后,青苗补偿费到底归谁?
根据题主的描述,土地流转后由于修路遇到土地被征收,在当时统计土地上的青苗时,土地在流入方手中经营,***按照当时情况进行了统计,但是,由于工程进度缓慢,没有实际影响土地上的作物收割,到实际占用时,流入方已经收割了农作物,但***的补贴照样发放,那么,这过后发放的青苗补偿,是归于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其实这个道理很明白,农村土地流转后,土地所有权仍归于村集体,承包权仍归原土地所有者,但使用权归流入的一方,也就是实际耕种土地的人。这期间遇到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由村集体和集体经济内的成员享有,也就是说,承包土地的农民,虽然把土地流转出去了,但他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享受土地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偿。但是,对于青苗补偿,当然要归于实际耕种土地的人,因为,青苗是人家种的,不是你原土地承包者种的,你享受了土地的流转[_a***_],凭什么还要想着人家在土地上种植的作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至于本题描述的,青苗补偿统计后,因工程进度未影响土地流入方收割农作物,没有造成实际上的青苗损失。但是,***的补偿是按照统计时的作物情况进行发放,虽然这种滞后的补偿让土地耕种者得了好处,或者说得了便宜,作为土地的原承包者,不应该眼气,不应该得红眼病。你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当时统计后,***直接给予了补贴,这时候,土地应该不再耕种,即使土地流入方没有了耕种权,你原土地的承包者,不照样没有了耕种权?你不可能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吧?土地已经被征用,你已经没有了土地的承包权,青苗是人家土地流入种的,虽然说不应该再耕种,但***征用后未及时施工,人家种植的作物按期成熟了,这时候,人家去收了,有什么不可?你没有耕种,肯定没有资格去收吧?
退一万步说,青苗统计后,即视为土地被征收,土地和土地上的青苗,应该归于征地方。但征地方只为了占用土地修路,不在意土地上的作物,原土地的耕种者照样收了作物,这也不违法,土地征用者不会去干涉。即使干涉,那也是土地耕种者和征地方两者之间的事情,和原土地的承包者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土地征收着因为土地耕种者收了作物,而不给予青苗补偿,那也合情合理。但是,土地征收着不在意这个,照样给予青苗补偿,那是人家两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作为土地的承包者,没有播种作物,青苗和你无关,补偿费自然和你无关。
所以,在土地流转后,遇有土地被征用,不影响土地承包者的安置补偿,但青苗补偿有和没有,给多少,都和土地承包者无关,而和土地的实际耕种者,也就是具体播种青苗的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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