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农民主体地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新型农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国农村80年代以后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区别: 1.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农村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没有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 2.新型农村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 3.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但对于同其他的合作经济组织或非本组织的社员进行交易时,则往往会追求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最大化。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还给社员。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成立目的、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等特征看,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
什么是国有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就是指国有企业始终在同适应企业的竞争中保持着一定的优势,拥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自主裁决的权利,而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是有关制造业的实际企业,要哪一家金融企业能够撼动这些企业的地位,任何一家金融企业都不可能真实地成为阻碍国民经济发展的障碍。
国有企业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中具有优越的主体地位。
1. 国有企业是在国家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具有深厚的国家背景,并得到***扶持,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广阔的市场份额,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2. 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国家的战略利益安全和社会稳定功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能够在国家利益面前更好地服从并执行国家政策和重大决策,这是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
3. 国有企业在***配置、产业规划以及国家利益保护中拥有更多优势,这使得它们能够更好地发挥国家经济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国有制的主导地位主要是指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导向和支柱作用。具体则是通过掌握战略***和稀有***,集中分布在一些关键产业与部门,能够维持整个经济平衡和经济稳定增长并对宏观经济发展起导向作用。
这里,我们强调国有制占主导地位而不强调国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绝对比重,因为国有制比重过高,不仅同当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相适应,而且也必然不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有制占主导主要不是根据国有制所占比重的绝对数量优势而定,主要在于它所处的地位及其发挥的作用。大家知道,国有制主要集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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