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土地能出售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土地能出售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八十年代某供销社协议取得的土地,村委会是否有权収回?
这要分情况:如果用地协议已经到期,村委会当然有权收回;如果用地协议尚未到期,那么,村委会就无权收回。
供销社协议占用的土地,不是征收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归当地村委***有,这是毋庸置疑的。协议用地现象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非常多,有的占用土地的一方以“历史原因”为借口想永久占用村委会的土地,这是不可能的。只要协议用地时间已到,村委会就可以收回土地。当然,如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村委会同意用地单位继续占用土地后,可以续签协议,继续占用。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民组织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侵占。
一个老供销人来回答这个问题:在土地征收法规不建全的情况下,80年代供销社协议用地时,如果注明是租赁的,供销衣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可以收回。如果已经付款,并安排了占地工,或者己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如今法律意义上的征收是等同的,土地权属已经转移。
镇供销合作社职工集资的职工房,没有房产证,敢接手吗?
像这种房子,如果要交易的话!光是个人之间签订买卖协议是没有用的,如果想交易,需要找到原单位房屋管理处,变更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才会有用,否则将来即使可以办房本了,房本上也不会是你的名字!
房屋的合法与否先要看地。这种过去称“七站八所”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的。老房产基本上都进行了房改,职工拥有房产证的,缴纳少量的土地收益金就可上市。
这种地使用权归单位,单位可以申请规划建设的,履行相关手续即可。但因为没经过审批,成了小产权房,无法申请到不动产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得不到保障。从单纯的居住来看,这样的例子很普遍,私卖买一直存在的。也不必过于担心,毕竟便宜。即使以后拆迁征用,房子还是按建筑结构装饰要赔钱的。
你好,这种房子,属于历史性的房子。这部分房子,应该在单位房改的时候缴纳费用,变为商品房。现在没有房产证,也就意味着产权信息不明确,包括土地信息。部分像这样的房子原先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后续***可能涉及到很多不必要的问题,个人建议不要这样的房子!
这个要弄清楚土地出让金交过了没,房子所在地是不是市镇规划地,如果这块地方不影响市镇建设,也不是市镇***对象,考虑可以接手,这房只适应自已住,并不好买卖,因为没有房产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想买,要在供销社同意下并和出让的职工非常熟悉,和当事职工签个转让协议,写好收款收据,在协议上加盖供销社公章,这些手续办完后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没有啥事,但总不如五证齐全的商品房稳当,有证的房肯定贵的多,以后你的房可能会有些麻烦,但它便宜呀,省不少钱的,各算各帐吧,具体要你作决定,权衡利弊看你认为怎么好就怎么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法律保护吗?
这个问题我有以下解读,说来与这方面有实务的朋友聊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已生效进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关乎每一个人从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所以民法典也称人们生活的百科全书。
说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受法保护,我的观点十分明确必须保护。另外,法律还要保护其它的合作社,但是,合作社叫什么不重要,重要得是合作社的成立,经营,章程等等必须合法,合规,否则,不但不被保护,有可能涉嫌违法被取缔,注销或处罚了。
二,现在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放扩大深化,各类民事主体,包括民间人财物进入市场,自然,有法人,非法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同台竞争,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一种,当然,还有其它种种了。
化肥种子农药统一归国家供销社这样好不好?
国家应把农田收上集中,把农资料再统一卖,把大型农业[_a***_]集体管理,这样农业才是真正的有出路。如果田地不集中,只是由大户承包,国家对农业大户再补贴,没能力的散户农民持续低产,无地农民再到大种植户打工。这样做反而是又制造农村的两极分化,对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这样搞下来有出现新的地主和雇农,不利于整体发展。为什么要对承包户补贴而不补贴给种田的农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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