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资产来源说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资产来源说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的财产是不是国家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实行统一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经济的问题,实现服务成员和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目标。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独立行使,但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支配,必须以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为依据。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
合作社是根据互助合作的原则,在自愿参加、自愿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退自由、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入社社员建立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 按照经营业务的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农民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与债务责任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实行统一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经济的问题,实现服务成员和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目标。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独立行使,但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支配,必须以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为依据。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
原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及资产去哪儿了?
一,所问情形全国农村信用社这块同类问题普遍存在,这也是那个时代的“特产”了。
二,所问,当时人们认购的股金(虽不多,但累计也是一不小的金额)有1/3/5/元的不等。
这笔钱现在去了哪儿呢,其中的“前生今日”能说准,道清的能有几人呢。
三,打个比方,农村实行新农合后,刚开始人均缴10元起步,后来渐涨,而今涨到人均参保要缴300/350元,还有更高的。
有人参了保,患了病,得到核销,不说多少钱,咱认了。
这个问题我还真能回答,因为我就是农信社到农商行改制时,负责增资扩股的一线人员,信用社以前入股大多为10元钱,在农商行成立时都是联系要求增股至少至10000元,要不就按原股金价值退回,也就是只退10元。虽然很坑,但就是这么弄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资产来源说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资产来源说明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