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股金风险大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股金风险大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股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产品的购销及信息的获得,技术服务、社员股金调剂使用、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收购等。
村里过去的老股金是怎么来的?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1.合作社股金,1956年本地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把自家的农具牲畜都集中交到合作社,大家协商作价作为入社股金,按本地规定每股***定50元,投入农具或者牲畜作价超过50元的记在账上,不足五十元的用现金补足,没有农具和牲畜入股的农户交现金50元,这些股金在分产到户时本地一次性发还完毕。
2供销合作社股金,也是在1956年每户为一股交股金,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又扩股融资还是要农民交现金股金,始终没有分红这一说,后来供销社名存实亡股金也不了了之。
3.农村信用合作社股金,也是在1956年每个农户交现金股金,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象征性的给了一点利息,之后信用社用现金回收了股权。
4.公积金股金,在本世纪初本地实行经营改制,各村账目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本来在各村账目上的公积金都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一个村的公积金总额除以这个村现有人口,平均每人应分多少钱作为一股,由乡镇政府按户发放股金证,公积金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统一运营盈利每年分红,只分了二年也没了下文。
这就是我们这里的关于股金的情况,希望能给你有所帮助。
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原供销合作社股权证还有用吗?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有的认为是事业单位,但是可以肯定认为,能够发行股权证的供销合作社应当是企业。从合作社初期形成来看,多数农村地区设有两个合作社,其一,供销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资料问题;其二,信用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的资金问题。不少地区的农村村民仍持有股权证明,但是持有股权的农民并没有真正行使过股东的权利。
合作社是典型的“中间法人”,即,对合作社成员可能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对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理论上对“中间法人“研究不深。就目前而言,理论界对“中间法人”的认识仍为模糊,却认为民办学校、医院是“中间法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理论研究可能就是为既得利益者服务,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加剧。
就股权证明而言,事实上是指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应当登记在企业的股东名册。需要注意的是,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股权证明文件仍为有效,但是该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发行成立后内部发行股权,事实上是增资,是否有效,可能还需要根据增资的法定程序来判断。
可以肯定的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原始发行的股权证明,未经破产程序清算,他人持有的股权证明始终有效。合作社的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增资是否有效可能尚有法律上的争议,其一,经营人员并不是股东,无权作出增资的决定;其二,经营人员作出增资决定事实上试图分得经营的红利,损害合作企业本身的利益。
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真正的股东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其中,集体股东并不是指合作社本身,而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由此得出结论,合作社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发行的股权,未经批准属于无效的股权,但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就本设问而言,你父亲持有的股权证明,倘若是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的股权证明,而该合作社未经破产清算,该股权证明始终有效;该股权是供销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由经营层决定发行,是否有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有效。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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