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发票章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的***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专用收款收据能不能替代***?
1、不能。
2、收据一般用于不需要***的支付证明或往来款(借款或还借款)的凭据,不是***,也不能当***使用,即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或成本费用凭证。3、***是有防伪标志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规格的票据,常见的有普通***、增值税专用***等。4、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费专用收据可以作为***使用,但是其他收据是不可以作为***使用。农民种植合作社开***怎样交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领取普通***,对外开具加盖了”农产品销售专用章”***.从2009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苏地税函[2009]11号) 7、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苏地税函[2009]11号) 8、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农民种植合作社所销售的农副产品是不要交税的,但作为采购单位要抵冲成本做帐,需要出具税务***,可去国税局个人税务大厅开具。 去时要带上村镇两级证明,证明你所销售的事实,带上对方的税号,开具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税票,无手续费。
农村合作社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可以抵扣吗?
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可以以13抵扣,这是因为供销社是***购的初级农产品。不是所有的普通***,[_a***_]社都可以抵扣13%的。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均属于“农产品销售***”范围,取得***方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村合作社开票超500万怎么处理?
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收入或者开具***超过500万元就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不管在财务核算,记账凭证,资金往来科目等等都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的***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的***章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