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留用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留用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土地归谁所有?
①土地归农民所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如《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3月17日);②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经营时期,如《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
③人民公社化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时期,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加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还是自己的吗?
加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还是自己的。农村经济股权证一般都是用土地入股,这就是合作社你拿土地入股,到时候就等着分红就行。
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本人在流转耕地上可以建合作社吗?
2013年《山西太原:农村土地流转尝试信用合作社模式》中提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在不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2012年《诸暨市农村土地流转优惠政策》中提到: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以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用地。国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留用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留用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