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债务纠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债务纠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入股农村合作社要注意什么?
合作社作为当前农村有发展潜力的经济组织,小吏专门对此研究了一二。你要加入别人的合作社,需要注意的事项有这几点与你分享,希望能够帮到你。
入股合作社的目的是能够通过合作社的经营获得分红、取得收益。能够实现盈利,项目选择是最重要的。你首先要对加入的合作社从事什么项目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市场考察,项目好才值得入股参与。
选择了一个好项目,还得有一个好的管理团队。入股前你要对合作社管理运作模式有一个了解,特别要关注生产主管、财务主管、销售主管的能力和品质状况。
合作社肯定是要投资入股、明确股权比例的,这也是日后分红的基础。你是入股原有的合作社,要注意原有的资产评估价格是否合理,你入股资金占的股份是否恰当。
要关注合作社是否有债务纠纷、股权***、抵押登记情况,这是都是了解一个合作社的必看部分。如果合作社有自有品牌,这个品牌的信誉度怎么样,是否有负面形象,这都是需要考虑的。
入股合作社是农村经营的好路子,但是做生意讲究“先小人后君子”、“先把话讲清楚”对以后都有好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财政补助如何处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后,此前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
7月12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明确此类情形下,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清算方式及划转去向。
根据通知,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两部门明确,《暂行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
两部门规定,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同时,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
此外,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移交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3条的要求,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债务纠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债务纠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