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历史土地归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历史土地归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要实行供销系统吗?
国家不是要实行供销系统,是要大力发展供销系统。供销系统其实一直都存在,而且一直都在发挥作用,只不过市场占有份额偏小,没能引起足够注意而已。现在是要大力发展,让其恢复生机,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战略而已。
是的。国家要实行供销系统,目前正在试点。
因为国家重启供销社和服务乡村振兴有关,供销社是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简称,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推动集资成立的“超级连锁店”,组织供应农村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和收购、推销农副产品等的商业机构,归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直接领导,正部级单位。
重建供销社,主要是指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这并非为了恢复计划经济,而是为了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发挥合作经济的功能,助推乡村振兴和国内国际双循环。
八十年代某供销社协议取得的土地,村委会是否有权収回?
一个老供销人来回答这个问题:在土地征收法规不建全的情况下,80年代供销社协议用地时,如果注明是租赁的,供销衣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可以收回。如果已经付款,并安排了占地工,或者己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如今法律意义上的征收是等同的,土地权属已经转移。
这要分情况:如果用地协议已经到期,村委会当然有权收回;如果用地协议尚未到期,那么,村委会就无权收回。
供销社协议占用的土地,不是征收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归当地村委***有,这是毋庸置疑的。协议用地现象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非常多,有的占用土地的一方以“历史原因”为借口想永久占用村委会的土地,这是不可能的。只要协议用地时间已到,村委会就可以收回土地。当然,如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村委会同意用地单位继续占用土地后,可以续签协议,继续占用。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民组织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侵占。
如何申请加盟农村供销社?
作为现在重启农村供销社,是什么模式很重要,是过去的一个自然村只设一个供销社门店,货源是一个县市的总社统一配送货物销售,还是现在的一个村有几家超市,自己私自进货挂着供销社的牌子销售商品,这才是现在重启农村供销社的目的和性质,才是决定加盟人选的条件。
如果是还是五六十年代的供销社的性质,在一个村设立供销社销售门店,一个村只有一个销售门店,首先加盟人选应该由农民推荐,那些责任心强,社会人品好,有为人民服务热门的人,上坡上级县总社才是最好的人选,才是申请加盟的好方法。
如果是象农村选领导干部那样,用通过贿赂四处托人情的方法加盟农村供销社,私心重,无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象这样的人选农村供销社终久也是毁在他的手里。
因为是作为农村供销社成立以后,国家以后会有很多惠民的农资商品,通过农村供销以后向农民销售,就象前几年在农村兴起来的农业合作社那样,打着农民的牌子好处自己得了,吃亏的还是农民。
所以关于农村供销社申请加盟的事情,应该由一个村的农民自己作主决定人选,如果是不通过农民由上边直接作主任名的人选,农村供销社也长不了,农民还是购物得不到实惠,最后吃亏的还是农民。
供销社随着时代的发展愈发灵活了,很多地方的基层社既有直营店,也有加盟店,个人加盟成为可能:
以绵阳市为例,符合入社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均可向区社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表》之后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然后等待实地考察评估即可,考察通过的批准入社。
谁提出这个名词:申请加盟。
国家的提倡是平衡中国大市场,公共***共享,生活[_a***_]平稳而不破资本控制。一旦***用加盟,则是利益最大化而不顾大众的生活质量。
中国公民不要被加盟所误导。被资本控制的加盟会害国害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历史土地归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历史土地归属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