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联社法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联社法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怎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商行跨区域经营的规定?
1 农商行可以跨区域经营。
2 2018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农商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办事处等跨行政区划经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分支机构所在地应为设区市及以上城市,且该市县域内设有本行机构等。
3 此外,农商行在跨区域经营时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经营风险可控,保障客户利益。
中国的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行”)是以农村和小城镇地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银行机构,其跨区域经营的规定如下: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设立跨区域经营机构,但必须获得银监会或省级人民***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跨区域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合理评估,符合经济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只有优质农商行,才有资格、才能被允许跨区域经营。
何为优质农商行?可以设定这样一些标准。
比如,资产规模过千亿元。因为一家农商行管理层能把资产规模做到千亿元之上,至少说明这个团队是做事的,是有能力的,且风险控制是做得不错的。而且,能管理千亿元资产规模的管理层,也应当能管理好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经营。即便出现一定风险,以其千亿元体量,也能不伤筋骨地消化解决。
再比如,必须是银保监会认可的标杆银行,管理上实行“白名单”制。因为,能成为全国标杆银行的农商行,经营发展、风控管理等各方面都领先于同行,让这些农商行做大做强,可以优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让服务能力不足的农商行留下的县域市场空白,可以由优质农商行跨域区填补。标杆银行实行一年一评,跨区域经营的农商行“白名单”也年年调整。调进来的,获得资格;调出去的,在跨区域经营申请时,严格予以限制。
再比如,在上述指标之外,还可以***省联社考核等级和监管评级指标。通过这样的筛选,可以让真正想做事、有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的农商行,稳步进行跨区域经营;而这样的跨区域经营,由于一直置于监管层管控之下,也不会失控。
关于管理半径问题,可要求凡优质农商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不出省。即便出省,也应是农商行所在地有效管理半径范围内的相邻省份。强调这个,一方面是考虑农商行管理能力问题。过大的管理半径,总行管理层无暇顾及,异地机构往往成为管理盲区,最终演变为案件多发区和风险爆发区。另一方面,农商行是地方独立小法人,知名度确实不高。限定在一定半径范围内,也是考虑到其在小区域范围内,人们还能有所耳闻,多少有点品牌影响力,对其业务开展有所帮助。超出一定范围,品牌无人知晓,业务也将无人问津。
目前,1427家农商行(截至去年底)分化剧烈。农商行中的第一梯队,有的规模远超城商行,正在追赶股份制银行。这类农商行在服务本地的同时,有跨区域经营的强烈愿望,允许其在做实做好本地金融服务的同时,适度跨区域经营,可以更好地解决很多异地县域金融供给不足、金融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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