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条例修改通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条例修改通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合作社条例几时出台?
具了解供销合作社条例目前还在调研期间,什么时间出台,还要看条例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和通过程序,相信不会太久,供销合作社条例就会出台。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它的发展壮大关系到三农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为加快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切实依法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急需尽快出台供销合作社条例。
申请开办供销社的条件?
1、申请条件
目前供销社已经实行市场化运营,除了供销社体系之外,普通人也是可以申请办理的。像一些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只要本人自愿,并承认供销社章程的,都可以申请加盟经营,享受国家给予供销社的各项优惠政策。
2、申请流程
(1)依据《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办理合作社公章,包括有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共三枚。
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只要本人自愿,并承认供销社章程的,都可以申请加盟经营,享受国家给予供销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可与供销社举办的配送中心和县(区)供销社联系。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人不同意***的理由; (四)被***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联企业内部拆借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_a***_]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条例修改通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条例修改通知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