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形式。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集体经济取得长足发展,成立了很多合作社,典型的有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为繁荣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阶段,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积极推进,广大农村又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合作社以互帮互助为前提,立足当地***,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战做出了积极贡献。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求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
一、经济性质划定为集体经济组织
二、人员,“合作社法”规定由五户以上农户(农民家庭)发起成立,具体是总户数大于五,可以更多,可以包含企业法人和非农业户口,但农户必须占比绝大多数。社员可以自由退出和随时加入,但必须经大会同意。
三、出资,与公司类企业登记是有区别的,不叫注册资本,执照上称出资总额,由全体社员共同出资,具体数额由社员大会协商确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机器设备,技术等)。
四、经营范围,受到“专业”二字的限制,必须是某一单一的农业产品生产,可以从种养殖到深加工,但注意一切生产[_a***_]都是限定在社员内部进行。
五、管理机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具体操作以合作社章程和合作社法规定执行。
六、经营方式,可以是社员之间相互分红独立生产,生产资料的供应,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的模式,也可以是全部的经营由合作社统一进行。
七、财务与税收,财务是最难的,在统一经营模式下按照一个会计主体做即可,但是若是社员分户生产,集体统一调配销售就难于操作,只能***用合作社收购的方式进行,那么社员的成本支出和盈利就不能体现。
税收,总体是按照自产自销农产品减免,但是一旦涉及包装销售,这一部分产生的增值就不会减免,财务要分开核算。
八、利益及责任分配,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和分配收益,但并不是全部盈余,必须按照合作社法首先计提风险金和公积金,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