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
一、我社经营活动以内部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不对成员外人员进行经营活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是什么?
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发展目标。经济目标以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购买以及资金等服务为手段,促进成员生产的发展,提高成员的经济收入。
社会目标是在经济目标的基础上,追求合作社的理念和价值,实现社会公正与共同致富,这是合作社的可贵特质。农民从合作社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中,可以看到兴办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才会考虑是否加入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不能凭一时的热情和主观愿望来确定,而是需要进行可行性分析,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种外部经济环境条件、成员需要和发展的可能等因素来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必须由成员来共同确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指的是哪些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名称和住所;②业务范围;③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④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⑤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⑦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⑩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合作社运作的制度化,对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合作社也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章程做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数有规定吗?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