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作社成员联系管理制度,以及合作社成员联系管理制度内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所以,法人承担的责任在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可能需要的是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合作社管理制度
制度选择:民主管理制度:合作社应该***用民主管理制度,即由社员共同参与管理和决策,保证社员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合作社章程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登记。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守章程的规定。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需要哪些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知识拓展:农产品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大米、高粱、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合作社建立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分管监事的同志组成的设组长一名。
3、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护供销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这一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中没有要求,关于出资,条例中涉及的重点和关键是以下几点:第一,设立人要求80%为农民,即农业户口,剩余20%可以为非农,或集体、企业形式出现。但是总数的80%必须为农民。
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关于合作社成员联系管理制度和合作社成员联系管理制度内容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