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清算负责人生产文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清算负责人生产文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合作社负债如何分配?
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经营盈亏和资产负债后果,不能将合作社的负债转嫁给本社社员,更不能让社员代为偿还,社员只能在入股资金范围之内承担有限责任。
合作社负债主要是为满足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或者是为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需要,通过借贷、货款或劳务结算等原因形成的,需要进行偿还。这种偿还需要合作社通过生产经营或扩张生产的盈余来实现,如合作社盈余困难,负债大于资产的,可申请破产或关闭清算。
农村合作社理事长在经营过程中做出重大决定需要和股东们商量吗?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治理结构上,和公司制组织基本一致,同样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公司股东会)-理事会或理事(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层(公司经理层),各层权力也是基本一致,经理层(公司经理层)的职权由理事会或理事(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理事会或理事职权(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公司股东会)授权。
农村合作社理事长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如果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或在合作社成员大会某项授权决议范围内,理事长只需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下做出决定。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围,理事长需要先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下形成理事会的议案,然后报请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
对于重大事项,涉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盈利分配等等,都是必须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决定。但和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一些重大事项 ,如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其他经营活动重大事项,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通常会由合作社成员大会给予理事会或理事一定额度的授权,额度以内的只需理事会做出决定,超过额度的才需要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决定。
最后,如果合作社设立了理事会,理事长还必须按照理事会的议事规则行使职权,需要由理事会集体决策的事项,理事长***集理事会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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